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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大以来中央出台的“三农”和新农村政策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每年在全面部署“三农”工作的同时,都突出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从2003年到2006年,中央分别出台了《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突出了农民增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新农村建设等主题,正在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现综述如下,以利指导全省“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
    1、关于农业和农村投入政策
    一是“一条原则”: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按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
    二是“三个高于”: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两减免、三补贴”: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已基本完成.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同时完善退耕还林补贴.
    四是“四个增加”: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
    五是强化金融机构支持:制定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
    六是集中整合支农资金:鼓励以县为单位,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整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
    2、 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一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示范工程;实施种子工程;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探索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实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类管理的办法;对农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二是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推进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鼓励邮政系统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中央和地方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降低或免交车辆通行费,实现省际互通;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
    三是调整农业结构: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建设特色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小区建设试点;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扩大优质水产品养殖,发展远洋渔业.
    四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财政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3、 关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政策
    一是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完善“两免一补”.巩固“两基”;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力度.
    二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通过提高补助标准,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建立乡村医生补助制度;增加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经费预算.
    三是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扶持业余文化队伍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和谐家庭、村组、村镇创建活动.
    四是发展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 “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军烈属优抚制度.
    五是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4、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一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作为重点;开展续建配套灌区的末级渠系建设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各地加强灌溉用水计量,积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二是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巩固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续建配套工程、扩大小水电代燃料试点规模;到“十一五”末,所有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油路;调整公路建设投资结构,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养护等问题,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投资补助标准;建设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国家和集体投资的基础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商业化运作.
    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沃土工程;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5、关于农村小城镇、村庄建设和二、三产业发展政策
    一是建设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小城镇建设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结合起来,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继续支持小城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制定经营城镇的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是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安排资金扶持村庄规划建设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三是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实施“星火计划”;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
    6、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
    一是推进扶贫开发: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鼓励、支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公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优惠的扶贫专款贴息贷款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农户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农户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开发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发展后劲;创新扶贫方式,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支持易地扶贫、龙头企业带动扶贫、联手扶贫和劳动力转移扶贫.
    二是推进西部地区开发: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等系列政策.
    7、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
    一是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采取补助、培训券、报账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构;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建立务工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认真解决务工农民的子女上学问题;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8、关于农村改革政策
    一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创新乡镇事站所运行机制,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发展农村教育的责任;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
    二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启动试点工作;制定小额组织的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深化国有农场体制改革: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开展国有农场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
    四是深化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是深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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